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4********7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3号民初2407 |
案号 |
(2020)津0103执5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波尚欠原告赵冬借款本金333万元,被告周波分期偿还原告赵冬借款本息的方式如下:第一期: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294150元,其中本金277500元,利息16650元;第二期: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292762.5元,其中本金277500元,利息15262.5元;第三期: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291375元,其中本金277500元,利息13875元;第四期: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289987.5元,其中本金277500元,利息12487.5元;第五期:2021年2月28日前偿还288600元,其中本金277500元,利息11100元;第六期: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287212.5元,其中本金277500元,利息9712.5元;第七期: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285825元,其中本金277500元,利息8325元;第八期: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284437.5元,其中本金277500元,利息6937.5元;第九期: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283050元,其中本金277500元,利息5550元;第十期: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281662.5元,其中本金277500元,利息4162.5元;第十一期: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280275元,其中本金277500元,利息2775元;第十二期: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278887.5元,其中本金277500元,利息1387.5元;二、如被告周波未能按照上述任意一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还款,原告赵冬可就剩余本金立即申请执行,并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65%给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6334元,减半收取18167元,由被告周波负担,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赵冬。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