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付育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03********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3刑初126号 |
案号 |
(2020)冀0623执8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育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除涞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外,被告人付育春仍应退缴被害人韩明英(涞水镇豪景步行街“广艾堂”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345元;退缴被害人杨红军(“三祖龙尊”专卖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3305元;退缴被害人张素连(涞水县街心公园“好孝心”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3211元;退缴被害人乔卫华(涞水县东环路“完美”专卖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9623元;退缴被害人孙伯红(“品鉴红酒坊”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048元;退缴被害人高阳(“酒鬼酒”专卖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00元;退缴被害人马建平(“杜康酒业”)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200元;退缴被害人李鹏杰(“山姆大叔”幼儿园)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8元;退缴被害人张红娟(涞水县东环泽丰超市)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242元;退缴被害人张秀芳(涞水县民悦大药房)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32元;退缴被害人王修妙(涞水县百联超市)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2100元;退缴被害人张海金(“芭比兔”专卖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49元;退缴被害人赵大江(星豪铜艺)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0元;退缴被害人刘文飞(家和房产)人民币100元;退缴被害人程志伟(“三坡酒”专卖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92元。三、涞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尚未返还的被盗物品依法退还被害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