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斌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1321********4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302民初4610号 |
案号 |
(2021)桂1302执6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蓝斌海偿还原告刘力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蓝斌海支付原告刘力逾期还款利息3200元,之后借款利息从2019年1月3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清偿时止。三、被告蓝斌海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418元,公告费260,共计678元。由被告蓝斌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