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2********4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9240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4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4972.2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650.2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6日起、以每期租金2693.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每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8元,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