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3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302民初4633号 |
案号 |
(2021)桂1302执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韦松、韦美偿还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9609.62元及利息4966.9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27日止,以后另计),本息合计14576.56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诉讼费168.00元,公告费520.00元,由被告韦松、韦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