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3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302民初4633号
案号
(2021)桂1302执9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韦松、韦美偿还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9609.62元及利息4966.9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27日止,以后另计),本息合计14576.56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诉讼费168.00元,公告费520.00元,由被告韦松、韦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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