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建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1********2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30民初705号 |
案号 |
(2021)赣0830执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吉安法正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再核减已付利息48827.04元);二、被告庄建浩、管鸿成对被告吉安法正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被告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吉安法正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之后,有权就已承担的债务向被告吉安法正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被告庄建浩、管鸿成向被告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7元,财产保全费4933元,由被告吉安法正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庄建浩、管鸿成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