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隆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22********1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802民初2044号
案号
(2021)川1802执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培良、高兴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和截止2016年6月25日止已经产生的利息240,000元;并承担从2016年6月26日起至款清时止,以该笔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隆成、刘祥、杨良华共同对被告刘培良、高兴琼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刘培良、高兴琼负担;并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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