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4********2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4民初5270号 |
案号 |
(2018)冀0104执3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8874814.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7月13日为810755.1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6452元;二、被告到期不履行前款判决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邯山区学院北路352号(证号:邯房权证字第0101144499号)的房产及位于邯郸市学院北路109号[证号:邯郸市国用(2008)第H010001号]的土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夏玉彩、贾炳国、李江雷、李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913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时间 |
2019-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冀0104执3599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416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