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荆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03********13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603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603执1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荆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借款255,000元;二、被告荆雷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支付二期借款的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荆雷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支付三期借款的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荆雷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支付四期借款的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五、被告荆雷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支付五期借款的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六、被告荆雷以12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支付六期借款的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荆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