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321********0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4民初2607号
案号
(2021)湘1229执3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向优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代垫按揭款96.895036万元及代垫按揭款利息10.976421万元(利息按实际欠款额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利息应顺延照计至被告向优红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贾波对被告向优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西双版纳云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向优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508元,由被告向优红、贾波、西双版纳云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待三被告给付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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