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阎莉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2********6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民初5094号 |
案号 |
(2021)津0104执2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诉调)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阎莉莉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68414.61元,截止至2020年5月14日拖欠的利息5594.4元、复利293.09元,共计74302.1元,并依据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和复利计算标准支付2020年5月15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计829元,由被告阎莉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