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6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民初989号
案号
(2021)津01执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宏光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支付2018年6月21日之前的利息703063.81元,以及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048%为标准,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和复利(以期内利息703063.81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048%为标准,自2019年9月3日起至期内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捷旭木业有限公司、庄国强、崔碧芳、庄国荣、庄春香、陈建金、金丽凤、唐育水、唐育平、翁文寿、徐秀珠对被告天津市宏光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捷旭木业有限公司、庄国强、崔碧芳、庄国荣、庄春香、陈建金、金丽凤、唐育水、唐育平、翁文寿、徐秀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宏光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3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1324元,由被告天津市宏光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捷旭木业有限公司、庄国强、崔碧芳、庄国荣、庄春香、陈建金、金丽凤、唐育水、唐育平、翁文寿、徐秀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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