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爱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1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5民初2652号 |
案号 |
(2020)津0115执恢8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刘朝晖与被告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订立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二、被告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朝晖已付购房款188312元以及代收原告刘朝晖交纳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登记费、燃气初装费计17937.68元。以上两项合计206249.68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刘朝晖支付自2017年3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88312元;四、被告天津市爱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朝晖312754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刘朝晖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五、被告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被告天津市爱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刘朝晖的312754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六、第三人张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朝晖居间费2000元;七、驳回原告刘朝晖的其它诉讼请求。(当事人可将执行款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5230101001000072763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39元,由原告刘朝晖负担2239元,被告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天津市爱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6000元。二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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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健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061230109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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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上京熙园商铺201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