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连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29********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25民初1015号
案号
(2021)冀0925执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魏连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国俊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4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 ,由被告魏连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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