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海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05********5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33民初825号
案号
(2021)冀0133执恢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枫、赵晋光、胡海洋于判决生效之时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6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时止)。二、被告赵枫、赵晋光、胡海洋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时间
2021-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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