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海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405********5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3民初825号 |
案号 |
(2021)冀0133执恢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枫、赵晋光、胡海洋于判决生效之时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6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时止)。二、被告赵枫、赵晋光、胡海洋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