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文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6********0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26民初945号
案号
(2021)冀0126执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荣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58347.64元;二、被告许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荣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3317.89元;三、驳回原告徐荣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7元,由原告徐荣菊负担50元,被告许文杰负担160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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