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卫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3********0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23民初737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6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白雪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汇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0 016元。二、被告白雪飞向原告汇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逾期违约金(以9 168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止;以18 336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7年9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止;以27 504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止;以36 672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7年11月16日至此本金实际付清日止)。 三、就被告白雪飞未履行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汇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冀b9x2x0的本田雅阁汽车一辆(尾架号:18025)享有抵押权。四、被告卫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汇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250元,由被告白雪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