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宁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02********2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02民初136号
案号
(2021)皖1202执15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任国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忠借款5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16%计算,其中以本金23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6日起至偿清时6止;以本金19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7日起至偿清时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起至偿清时止);二、被告任宁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金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李金忠负担3300元,由被告任国明负担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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