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莫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0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302民初5180号 |
案号 |
(2021)桂1302执1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莫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干平资金15795.4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2020年7月25日为354.75元,2020年7月26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尚未返还的资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至被告全部返还占用资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干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刘干平负担126元(已交纳),被告莫莉负担2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