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成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21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521民初295号 |
案号 |
(2021)黑0521执恢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成飞、李明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广民借款本金6.1万元,一并支付以此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 019.75元(原告王广民已预交),由被告于成飞、李明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