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松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6********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4民初797号 |
案号 |
(2021)赣0734执恢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寻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松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宣招、黄菊招、邝桂英、邝威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2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二、被告谢松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谢宣招、黄菊招、邝桂英、邝威支付2016年8月1日前的利息计17900元;三、驳回原告谢宣招、黄菊招、邝桂英、邝威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53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677元,由被告谢松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寻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