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5********3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5民初1626号 |
案号 |
(2021)赣0825执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凌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傅小卉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凌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傅小卉违约金(违约金每月支付1000元,并自2019年2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但违约金的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40000元);三、被告凌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傅小卉律师费8000元;四、驳回原告傅小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5元 (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凌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