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建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2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3民初909号 |
案号 |
(2021)赣0733执4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会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骆建亚返还原告徐德兵质量保证金140万元及资金占用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0万元自2018年3月7起、1万元自2018年3月14日起、9万元自2018年3月15日起、20万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100万元自2018年4月12日起开始计算至还清止);二、被告骆建亚应归还原告徐德兵的材料款52992元及人工工资20000元,合计72992元及该款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葛建英对以上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葛建英返还原告徐德兵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付至户名会昌县人民法院,账号146319280000087402,开户行会昌农商银行营业部。五、驳回原告徐德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908元,由被告骆建亚、葛建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会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