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卓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6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宝民初字第2863号 |
案号 |
(2021)津0115执恢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振平于2011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000元,及此笔贷款截止到2011年5月30日的利息28500.34元,本息合计177500.34元。二、诉讼费1925元由被告胡振平负担,于2011年7月1日前给付原告。三、被告刘乐田、张卓勇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