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仲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2********0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222民初848号
案号
(2021)粤5222执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揭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被告庄仲蓬结欠原告庄建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约定利息15000元,被告庄仲蓬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先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5000元;余款本金200000元,被告分四期偿还:第一期于2021年3月31日前归还50000元;第二期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9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第四期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50000元;原告庄建报自愿免除分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二、如被告庄仲蓬未按时足额偿还以上任何一笔款项,原告庄建报随时有权要求以尚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庄仲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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