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金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2********51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2民初955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恢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陈天贵、温金英共同返还原告焦名丽货款360000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7186元,原告焦名丽已预交,由被告陈天贵、温金英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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