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中区甪直豫明帅模具加工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3205********AY1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3民初10995号 |
案号 |
(2021)粤1973执3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09641857】。一、被告吴中区角直豫明帅模具加工厂、王春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铭英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贷款225000元;二、被告吴中区角直豫明帅模具加工厂、王春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铭莫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吴中区用直豫明帅模具加工厂、王春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铭英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8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自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8000元为限)四、驳回原告东莞市铭英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38元,由被告吴中区角直豫明帅模具加工厂、王春山负担233元,原告东莞市铭英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元;(2020)粤1973财保907号案件保全费1645元,由被告吴中区角直豫明帅模具加工厂、王春山负担。以上诉讼费原告均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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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春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20506MA1PARAY1Y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鸿福路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