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姬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02********3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1民终209号
案号
(2021)豫1122执7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变更临颍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张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素芬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为“张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许素芬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维持临颍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李寒冰、姬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诉讼费负担部分;四、驳回许素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张相华、李寒冰、姬鹏负担2000元,由许素芬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李寒冰、姬鹏负担2000元,由许素芬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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