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7********6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27民初1322号
案号
(2021)冀1127执3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江东霞与被告刘剑离婚;二、原告江东霞与被告刘剑婚生女儿刘明璇随原告江东霞生活,婚生儿子刘博瑞随被告刘剑生活,至十八周岁抚养费各自承担;三、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购买望景苑小区第9幢12层a3号房及地下室位于望景苑小区9号楼负2层15号权利与义务归刘剑所有,被告刘剑给付原告江东霞首付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共23万元,于2020年8月19日前给付3万元,于2021年2月14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21年8月14日前给付10万元;四、在被告处的车威志v5(冀t9a253),原告江东霞放弃分割,车归被告刘剑所有;五、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原告江东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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