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文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2********8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岳民初字第06238号 |
案号 |
(2017)湘0104执2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成都中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文毅、成都海宏智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5027889.01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每日计算,2013年9月1日起顺延计算至被告成都中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文毅、成都海宏智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还清欠款为止);二、被告曾献彬、黄琼、张日东、李小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邓悦对被告成都中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文毅、成都海宏智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9731190.01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1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162元,由被告成都中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文毅、成都海宏智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曾献彬、黄琼、张日东、李小红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上述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鉴定费用23240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被告邓悦先行垫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邓悦)。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7-26 |
发布时间 |
2017-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