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02********3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3民初235号 |
案号 |
(2019)冀03执4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30000000元,从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按年利率5.22%,从2016年11月24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二、被告北京市博恩兆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开发区博恩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海港德泰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石德明、夏智慧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市博恩兆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开发区博恩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海港德泰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石德明、夏智慧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史晓惠、石敏分别对被告石德明、夏智慧上述第二项需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以其分别与石德明、夏智慧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史晓惠、石敏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对其与被告石德明所签订的相关抵押合同的编号为BHC2015最抵字022号的抵押物,他项权利证号为秦房字第00070638号、秦房字第00070639号在人民币20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石德明履行还款责任后,有权向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对其与被告秦皇岛市茂鑫经贸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相关抵押合同编号为BHC2015最抵字023号的抵押物,他项权利证号为2015第押-0692号,在人民币35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秦皇岛市茂鑫经贸有限公司履行还款责任后,有权向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对其与被告石德明所签订的相关股权质押合同的编号为BHC2015最质字001号的质押物,石德明在博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人民币160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石德明履行还款责任后,有权向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1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10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市博恩兆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开发区博恩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海港德泰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石德明、史晓惠、夏智慧、石敏、秦皇岛市茂鑫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时间 |
2019-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3执46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197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