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2********0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02民初843号 |
案号 |
(2021)粤0802执6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赤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何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苹返还200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3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何志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