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30********06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民终2162号
案号
(2021)冀0930执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忠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洪彪偿还借款290000元及约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被告邓芳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刘忠歧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上诉人刘忠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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