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滑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24********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725民初648号
案号
(2021)冀0725执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尚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志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借款本金49905.05元;二、被告郭志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该笔借款截止2019年10月13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共计7393.37元;三、被告郭志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借款本金49905.05元的逾期利息、复利(从2019年10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4.35%上浮50%后再上浮50%计算,复利按应付未付利息的4.35%计算);四、被告滑勇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复利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计261.5元,由被告郭志平、滑勇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6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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