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文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2********41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3民初4741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立祥、文波、赵皓宇、闫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平借款本金125860元;二、被告赵立祥、文波、赵皓宇、闫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平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赵立祥、文波、赵皓宇、闫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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