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02********2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11民初6826号
案号
(2021)湘0111执8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朱昕支付截至2020年7月15日的回购款1 688 368元(2020年7月16日至实际支付完回购款之日的新增款项,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支付比例为46.64%);二、被告刘君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朱昕支付截至2020年7月15日的回购款1 931 632元(2020年7月16日至实际支付完回购款之日的新增款项,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支付比例为53.3%);三、被告曹杨、刘君兰、油思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朱昕支付律师费200 000元、公证费1 000元;四、驳回原告朱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 585元,由被告曹杨、刘君兰、油思成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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