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04********2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302民初7032号
案号
(2018)冀0302执16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孙亮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二、被告李娜、杨志、秦皇岛市鹏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420元,由被告李鹏负担,被告李娜、杨志、秦皇岛市鹏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5-31
发布时间
2018-1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冀0302执1665号
立案日期
2018-05-31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0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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