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04********2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302民初7032号 |
案号 |
(2018)冀0302执1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孙亮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二、被告李娜、杨志、秦皇岛市鹏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420元,由被告李鹏负担,被告李娜、杨志、秦皇岛市鹏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31 |
发布时间 |
2018-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冀0302执166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5-31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3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