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04********2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302民初3568号 |
案号 |
(2017)冀0302执18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市鹏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人民支行借款5999908.8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6年10月21日利息为288467.55元,之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罚息标准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如被告秦皇岛市鹏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人民支行有权对被告李鹏所有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0-501号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李鹏、李娜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4374元,由被告秦皇岛市鹏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李鹏、李娜连带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6-16 |
发布时间 |
2018-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冀0302执1812号 |
立案日期 |
2017-06-16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342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