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晏勇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8********1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3民初1005号 |
案号 |
(2021)赣0923执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易晓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宏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二分计算至款项结清日)。二、被告晏勇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晏勇华向原告赵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易晓庚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易晓庚、晏勇华承担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判决如下:一、被告易晓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宏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二分计算至款项结清日)。二、被告晏勇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晏勇华向原告赵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易晓庚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易晓庚、晏勇华承担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