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单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0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5民初9058号 |
案号 |
(2021)津0115执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林亭口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史学磊与单峰于2017年8月20日签订的《轻包劳务协议合同》;二、单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史学磊押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单峰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史学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