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赖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81********1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781刑初303号
案号
(2021)粤1781执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伟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 二、被告人翁石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 三、被告人赖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 四、被告人戚振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 五、被告人梁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 六、被告人赖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 七、被告人严文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 八、被告人赵善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 九、被告人梁治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 十、被告人陆伟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 十一、被告人成松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 十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伟光、翁石友、赖创、戚振才、梁标开设赌场获利400000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伟光赌资69000元、违法所得3450元,被告人翁石友赌资17000元、违法所得850元,被告人赖创违法所得500元,被告人戚振才赌资10000元、违法所得2100元,被告人梁标赌资7000元、获利350元,被告人赖锋违法所得16000元,被告人严文友违法所得13600元,被告人赵善安赌资43000元、违法所得2150元,被告人梁治壬赌资15000元、违法所得1050元,被告人陆伟强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成松光违法所得1900元,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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