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龙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00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2民初10196号
案号
(2021)皖0202执26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龙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透支款41322.55元(其中本金31790.62元、利息1969.83元及违约金7562.1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透支本息33760.4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第4页共6页二、被告许龙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4.5元,由被告许龙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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