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柏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6********28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 黑0103民初2918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4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柏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24000元;二、被告李柏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的利息8168.85元(截止2019年12月29日);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95%加收50%计算利息,按罚息标准计收复利;三、被告李柏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128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元,由被告李柏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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