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艾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3********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23民初671号
案号
(2021)湘0523执2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孙艾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并自2017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10.8%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018年7月19日以后借款逾期,逾期利息在年利率10.8%的基础上加收30%进行计算);驳回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需执行的款项由被告孙艾华付至本院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001560165052500919)。如被告孙艾华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孙艾华负担。被告孙艾华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孙艾华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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