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祖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3********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2民初32号
案号
(2021)赣0722执5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祖斌应归还原告刘华铭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2018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被告已付的利息6800元在执行中应予抵扣);二、被告蔡祖斌应归还原告刘华铭借款本金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刘华铭的其他诉讼请求。(信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1、用户名:信丰县人民法院;2、账号:1403 5101 0400 11947;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信丰县支行营业部)。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8元,由被告蔡祖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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