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8********0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7民初16号
案号
(2021)赣0727执1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艺、沈伟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截至2020年1月15日结欠的贷款本金292000元给原告江西贛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支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为限),利随本清。二、被告钟建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34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艺、沈伟雄、钟建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南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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