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符伟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0********3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0刑初192号
案号
(2021)赣0730执11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符伟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30年1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符伟彬退赔赃款人民币1万元给被害人曾建业,23.8万元给被害人赖清明,43.3万元给被害人刘金秀、杨爱民。三、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符伟彬使用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ime:355748070118380)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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