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2********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10884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志勋、叶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严留荣、严巧珍借款本金6878167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87816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严留荣,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支行,账号:6228480405901825878)。案件受理费收取1424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434元,由原告严留荣、严巧珍负担39343元,由被告王志勋、叶萍负担108000元,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7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28400406093634562),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