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广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11********1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304民初4211号 |
案号 |
(2021)辽0304执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广凯、左百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长顺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起诉时(2020年8月24日)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被告郝广凯、左百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