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广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11********1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304民初4211号
案号
(2021)辽0304执8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郝广凯、左百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长顺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起诉时(2020年8月24日)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被告郝广凯、左百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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