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明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4********1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1民初7628号 |
案号 |
(2021)津0111执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明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忠洁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被告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